被保人: 35岁 男
侧重险种: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理财险
推荐理由:保险不是钱可以衡量的,是身价的体现,是意识的体现,是对于未来的布局。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000
身故保险金
42562180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2000000
身故保险金
1962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一般医疗年限额3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4256218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20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962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1500000 |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在交费宽限期后再次投保本保险,自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适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接受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在治疗期内实际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1500000 |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在交费宽限期后再次投保本保险,自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适用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接受合同约定的特定高端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在治疗期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96200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4000000 | 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指每次自进入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驾乘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4256218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6000000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6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
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4000000 | 以驾驶员身份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公务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指每次自进入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驾乘公务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6000000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 (2)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60000000 | 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5238000 |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 2.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 至80周岁 | 至80周岁 | 418 |
主险 | 国寿盛世传家终身寿险 | 终身 | 10年 | 1140000 |
主险 |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 | 15年 | 至75周岁 | 349200 |
主险 | 国寿福禄相伴两全保险 | 至70周岁 | 10年 | 762000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优享版) | 至80周岁 | 至80周岁 | 3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 款) | 至80周岁 | 至80周岁 | 418 |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6000000 |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
主险 | 国寿盛世传家终身寿险 | 终身 | 10年 | 1140000 | ||
身故保险金 | 42562180 |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42562180 | |||||
主险 |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 | 15年 | 至75周岁 | 349200 |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2000000 |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4000000 | |||||
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4000000 |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6000000 |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60000000 | |||||
满期保险金 | 5238000 | |||||
主险 | 国寿福禄相伴两全保险 | 至70周岁 | 10年 | 762000 | ||
身故保险金 | 19620000 | |||||
满期保险金 | 19620000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优享版) | 至80周岁 | 至80周岁 | 30 | ||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1500000 | |||||
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1500000 |
投保对象:35岁 男
侧重险种: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
推荐理由:保险不是钱可以衡量的,是身价的体现,是意识的体现,是对于未来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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